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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发布机动车排污防治条例 开锁被纳入特种行业管理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26615

简介: “冒黑烟车辆必须限期治理并公告”,“开锁纳入特种行业”,12月27日,昆明市人大向社会通报并发布《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个管理条例。

昆明市发布机动车排污防治及特种行业管理四条例 开锁纳入特种行业

云南网讯(记者 赵岗)“冒黑烟车辆必须限期治理并公告”,“开锁纳入特种行业”,12月27日,昆明市人大向社会通报并发布《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个管理条例。据了解,《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冒黑烟车辆限期治理

该《条例》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作业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即包含了外地注册在昆明市使用或者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对适用范围的界定更加明显。

同时,《条例》新增了对黄标车的限行条款,授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标车限行的执法权,新增了对黄标车违反限行的处罚规定:昆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道路交通流量情况、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具体情况,可以提出对取得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城市道路限制行驶方案,经征求社会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不仅如此,《条例》还将环保监督抽检对象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对在道路行驶的特别是冒黑烟车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公告;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予以报废。机动车达到报废条件,其所有人不主动报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注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同时,该《条例》也对相关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违反限制行驶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擅自拆除、更改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经营

该条例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淡化了经营管理的内容,在《条例》第十五条中新增了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在饮用水源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条例》还明确了管理模式及人员配置,分为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等形式: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7名专职管理人员;小(一)型水库和对下游村庄、学校、医院、交通干线等防洪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小(二)型水库,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

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已划定规划控制线的为河道绿化带外缘以内的范围;尚未划定河道规划控制线的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湿地、滩涂(含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不少于2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不少于5米的区域。河道的保护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100米以内的区域。

《昆明市森林防火条例》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该条例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森林防火工作管理体制与机构职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行政管理责任人,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不仅如此,《条例》还进一步体现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地位、作用。规定:“林区、林缘地带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森林防火的村规民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工作。”

在森林防火期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高火险期内应当按照每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2名护林员。护林员应当持证上岗,配戴标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护林员和防火队员的待遇,购买相应的保险。

除了明确职责并进行人员保障的规定外,《规定》森林防火经费方面明确了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分级管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涉林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开锁纳入特种行业

该条例明年3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范围,将开锁服务业和寄售业等新兴行业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并对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许可与备案、治安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更加细化和明确的范围。

(一)旅馆业是指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栈、度假村、山庄疗养院、接待站,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按摩场所、会所等;

(二)开锁服务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进行技术操作,解除锁具闭锁状态的服务行业;

(三)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是指夜总会、歌厅、舞厅、提供歌舞娱乐的酒吧,电子游戏室等;

(四)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是指影剧院、棋牌室、酒吧、公园、旅游景区、游乐场、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等;

(五)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是指桑拿洗浴场所,提供按摩服务的足疗、美容、美发、美体、养生等康体服务场所,以及体育健身场所。

经营开锁服务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承接开锁业务时,确认委托人拥有闭锁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能确认的不得提供服务等,必须如实填写开锁服务记录,由委托开锁人、开锁技术人员分别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留存12个月备查;不得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开锁技术培训。

开锁服务业从业人员需经公安机关采集信息和治安培训。利用开锁技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从事开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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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130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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