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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一村民小组长贪污11万获刑11年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27205

简介: 11月4日,由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起贪污案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小华有期徒刑十一年。

11月4日,由曲靖市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起贪污案被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小华有期徒刑十一年。

  初中文化的徐小华,现年45岁,是富源县后所镇洗洋塘村委会下海丹村民小组长。2013年2月,富源县后所镇洗洋塘村委会下海丹村群众举报,在2010年初昆钢建设基地征用洗洋塘村委会下海丹村村民小组的土地过程中,徐小华存在虚报土地面积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情况。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初查后立案查明:徐小华受富源县后所镇人民政府委派,担任下海丹征地组成员,协助后所镇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在征地工程中,徐小华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自己或他人名义虚报土地面积6.9565亩,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116423.98元,徐小华个人分得112115.18元,其行为已涉嫌贪污犯罪。于是,富源县检察院以贪污罪将徐小华向法院提起公诉。遂被法院判处以上刑罚。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本案中,徐小华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他受后所镇政府的委托从事公务,徐小华的身份已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其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所以,徐小华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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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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