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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自愿到乡镇就业3年以上 毕业生可获学费代偿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12991

简介:

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可由国家实行代偿。

又到毕业求职季,记者昨天从省教育厅获悉,根据最近公布的《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职专科毕业生也可申请

《办法》规定,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期间获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该《办法》针对的对象包括:云南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基层单位”包括哪些单位?《办法》明确,是指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现场地处云南省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县级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运、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代偿金额每年不超6000元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对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在基层单位服务满3年后一次性全额代偿的办法。

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须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将被取消代偿对象资格,不能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细申请程序可向省教育厅助贷管理中心或各高校咨询。(刘超)

新闻助读

25个边境县是指:保山市腾冲县、龙陵县,红河州绿春县、金平县、河口县,文山州麻栗坡县、马关县、富宁县,普洱市澜沧县、西盟县、孟连县、江城县,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海县、勐腊县,德宏州芒市市、瑞丽市、盈江县、陇川县,怒江州福贡县、泸水县、贡山县,临沧市耿马县、镇康县、沧源县;3个藏区县是指:迪庆州香格里拉县、德钦县、维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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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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