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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更生相煎何太急

来源:云南网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26880

简介: “桥香园”一审判决:资产两兄弟各分一半

本是同更生相煎何太急


兄弟招牌,已成过去? 记者 周明佳 摄

昨天,昆明中院对备受关注的桥香园兄弟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哥哥江勇与弟弟江俊签订的财产声明合法有效,兄弟俩合伙经营的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各占50%的合伙份额。江勇拿到判决书时,心里显得沉重,他说:“虽然法院确认了我该有的份额,官司是我胜诉了,可他(江俊)是我亲弟弟啊!接下来,双方之间可能有很多瓜葛扯不清,估计还要上法庭。”

哥哥:要承认双方是合伙

江勇说,1988年,他与江俊在昆明创建了“桥香园”,两人秉承“同心同德,至亲至诚”的理念,至2002年已将一个街边小吃店发展到资产千万元的连锁店。2002年4月5日,江勇与江俊订立了《关于我个人财产的几点声明》,明确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的所有资产,江勇享有50%,江俊享有50%。之后,江氏兄弟共同经营管理“桥香园”。

对于兄弟反目的原因,江勇在诉状中是这样描述的:自2008年8月,江俊与其他人成立了“云南江氏兄弟桥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江俊利用掌控财务的权力,拒绝给付本应分配给江勇因经营“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的利润,并将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号或划到了“云南江氏兄弟桥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账上。之前,江勇向弟弟江俊索要3184万余元分红款,庭审前,江勇放弃了3184万余元分红款的索赔,只要求法院确认声明和协议合法有效。

弟弟“赠与”说法被推翻

该案开庭时,争议焦点集中在桥香园米线连锁店到底是弟弟江俊一人独资,还是江勇、江俊两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江俊表示,桥香园是他一手“养大”,哥哥无权拥有50%的份额。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声明》和《协议》为江俊拟写,江勇和江俊对书证的真实性均认可,经审查,两份书证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其中《声明》第一条、第三条内容与本案合伙纠纷内容相关,应确认合法有效。

《声明》中明确载明:江勇、江俊1988年创建“桥香园”,历经10年辛苦经营,秉承“同心同德,至亲至诚”的理念,将一个街边小吃店发展到资产千万元的连锁店,桥香园连锁店的所有资产为江勇、江俊二人所创。江勇享有50%,江俊享有50%。

由此可见,该《声明》是对江勇、江俊合伙创立桥香园连锁店的书面确认。

对于江俊认为《声明》的内容是江俊向江勇进行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行为未经其妻子同意,现江俊已撤销了对江勇赠与的抗辩主张。昆明中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声明》的文义表述中,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江俊的该抗辩不成立。

桥香园商标属兄弟共有

昆明中院的判决书显示:“桥香园”、“江氏兄弟”等商标现为兄弟二人共有,商标经兄弟二人多年经营形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相当的社会美誉度,具备重要经济价值,商标是桥香园连锁店形象的代表……可以证实,江勇、江俊将共用的商标及双方共有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可以证实,江勇、江俊将共有的商标及双方共有的房产及各自房产用于桥香园连锁店的经营,江勇、江俊对桥香园连锁店存在共同投资的事实。再者,江勇在被解职以前是云南江氏兄弟桥香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参与了桥香园连锁店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江俊虽然抗辩江勇与桥香园连锁店系劳动聘用关系,但未提供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也与本案查明的相关事实不符,其抗辩观点不成立。

兄弟各占50%合伙份额

对于被告江俊根据相关政府机构对桥香园连锁店企业性质的证明文件、桥香园连锁店是个人独资企业,其是唯一投资人而否认合伙关系的抗辩。昆明中院认为,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性质和投资人的甄别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厘清企业对外的法律关系,便于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企业内部是否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则需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经过分析,综合认定桥香园连锁店系江勇、江俊合伙经营,江俊此项抗辩亦不能成立。

……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江勇、江俊合伙经营“昆明江氏兄弟桥香园过桥米线连锁店”,并各占50%合伙份额;驳回江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07元,由江勇承担80403元,江俊承担120604元。

宣判后,江勇和江俊代理人均表示,要回去考虑一下是否上诉。江俊代理人代晨律师称,对于此案,江俊很无奈,“江俊是被迫应诉,他不想看到兄弟俩闹成这样,他希望企业有一个风平浪静的经营环境。现在法院一审判决了,不知道这是他们矛盾的开始,还是一个短暂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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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130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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